国葬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葬礼,是一个国家最高规格的丧礼,代表了国家对逝者高度的崇敬。[2][3]国葬在许多国家都存在,如中国、前苏联、俄罗斯、日本、美国、韩国、朝鲜等。 国葬在中国的实行始自民国初年,1916年12月18日,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国葬法》。[4]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随着“奉安典礼”的举行,催生出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国葬制度。1928年6月黎元洪病逝后,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王正廷提议订定统一的《国葬法》,但未能落到实处。1930年10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第96次国务会议通过了《国葬法》。从1930年至1949年,《国葬法》又陆续在1936年、1937年、1947年和1948年经过四次修订,大致从墓葬规范、国葬费用及决定程序等方面着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枝节性的增删调整。[4]195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国葬仪式为左权将军举行。[5]1976年,周恩来、朱德和毛泽东先后去世,其治丧规模均为国丧。[2] 美国举办的第一场国葬是在1841年,时任总统威廉姆·哈里森上任32天就死于肺炎。当时,没有任何规定或经验为总统举行葬礼,因此第一场国葬仪式非常简单。进入20世纪,美国总统国葬开始变得隆重,遇刺身亡的肯尼迪国葬规格非常高。2004年,美国为前总统里根举行盛大国葬,葬礼仪式根据里根本人和家属意愿精心安排。[3] 国葬作为一个国家中央政府所举行的葬礼,对于民间丧葬起到示范作用,思想流变渗透至民间,推动了民间丧葬礼仪的变革。[6]国葬是法统的象征,[7]也是一种仪式政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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