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葬

一个国家最高规格的丧礼
国葬,又称国丧,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葬礼,是一个国家最高规格的丧礼。[2][3]能够享受国葬待遇的人,都是对该国有特殊功勋或者尤为值得纪念的人。[3]
国葬在中国的实行始自民国初年,中华民国国会于1916年12月18日通过了首部《国葬法》。[4]1925年孙中山逝世后,随着“奉安典礼”的举行,催生出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国葬制度。1928年6月黎元洪病逝后,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王正廷提议订定统一的《国葬法》,但未能落到实处。1930年10月3日,中华民国政府第96次国务会议通过了《国葬法》。从1930年至1949年,《国葬法》又陆续在1936年、1937年、1947年和1948年经过四次修订,大致从墓葬规范、国葬费用及决定程序等方面着手,对相关内容进行了枝节性的增删调整。[4]195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国葬仪式为左权将军举行。[5]1976年,周恩来、朱德和毛泽东先后去世,其治丧规模均为国丧。[2]
美国举办的第一场国葬是在1841年,时任总统威廉姆·哈里森上任32天就死于肺炎。当时,没有任何规定或经验为总统举行葬礼,因此第一场国葬仪式非常简单。进入20世纪,美国总统国葬开始变得隆重。[3]英国有两种高规格葬礼,国葬和王室葬礼,二者的区别是国葬需要议会批准。[3]
国葬作为一个国家中央政府所举行的葬礼,对于民间丧葬起到示范作用,思想流变渗透至民间,推动了民间丧葬礼仪的变革。[6]国葬是法统的象征,[7]也是一种仪式政治。[8]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