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是国务院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行政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9月19日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决定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作出修订,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1][3]
条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经2004年9月1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4年9月19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0号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
条例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