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诰》,又称《明大诰》[4]《御制大诰》[5],[1]是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期间亲自编纂的一部刑典。该刑典共分为四编,按照颁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大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以及《大诰武臣》。[6][3]《大诰》前三编颁行之初,是分别以单刻本刊印,都以“大诰”冠其书名,颁行的宗旨和内容贯穿的基本精神一致,故在明代时,就有把《武臣》同前三编放在一起的刻本行世。近人所谓《大诰》者,有的是专指前三编,有的则把四编诰文视为一体。[7] 洪武中期,官吏贪赃枉法、豪强兼并土地且逃避粮差的现象日益严重。为维护统治秩序,朱元璋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辑录成册,于洪武十八年冬刊布了包含74条内容的《大诰》;洪武十九年春,又刊布了含87条内容的《大诰续编》;同年冬,再次刊布了有43条内容的《大诰三编》,并将这些诰文颁行天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朱元璋在《大诰三编》之后,再次刊布了《大诰武臣》,该诰文辑录了武臣的罪例。[3][8] 其诰文内容主要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以及朱元璋对臣民的“训诫”这三个部分构成。就惩治对象来说,前三编《御制大诰》的主要惩治对象为贪官污吏,也有少数平民和军官,内容包括官吏玩忽职守、滥设吏卒、贪赃受贿、科敛害民,皂隶越礼犯分,土豪劣绅之恶霸等,案例记载较为详细。《大诰武臣》的惩治对象是军官。[9]朱元璋编定《大诰》的目的,在于通过严惩官民犯罪的典型案例,确立是非善恶的标准,引导人们“趋吉避凶”,从而减少犯罪行为,巩固统治秩序。《大诰》所列举案例的量刑普遍比《大明律》更为严厉,刑罚手段也极为残酷,是“重典治世”思想的具体体现。[2]然而,由于《大诰》倡导无节制的重刑与滥杀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对社会的长治久安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朱元璋去世后,《大诰》便被废止。[2] 背景
明王朝初建之时,面临着诸多严峻的社会问题:连年征战,饥馑疾疫肆虐,百姓十室九虚;统治集团内部矛盾重重,文臣武将之间、淮西与浙东官员之间勾心斗角,官场贪腐之风盛行。[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