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

监管部门颁发给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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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是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必备的一个证件,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1][3]
2004年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公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流程、颁发和管理、有效期限和延期、违规处罚等作出相关规定。[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在2013年7月进行了修订,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单位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5]2014年7月29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再次修订,将“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并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负责单位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6]2019年6月18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意见,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明确规定,其他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依法核发的电子证书应予认可。[7]2020年3月1日,对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启用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样式。新版安全生产许可证增加二维码功能,通过扫描,实现与各地电子证照系统对接。[2]2022年10月1日起,在天津山西黑龙江江西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西藏等9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子证照试运行。[8]
安全生产许可证设正本和副本,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部门包括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等。[1]

历史沿革

1994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9号发布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规定了乡镇煤矿开采煤炭资源,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