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是由国务院于1982年6月4日发布的行政法规,通常被称为“外检条例”。该条例旨在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从而保护环境。1992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颁布实施,随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被废止[1]

发布背景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相关规定,农业部会同林业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并于1983年10月15日发布了相关通知[2]

通知内容

通知明确了《实施细则》作为贯彻《条例》的具体办法,强调了《条例》和《实施细则》在检疫工作中的重要性,并指出《实施细则》是内部规定,不会向外提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