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
《天津市河道、水库供水管理办法》在1993.04.08由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

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河道、水库的供水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水河道和水仓。凡由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供水及从本市供水河道和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本市河道和水库供水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河道、水库供取水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水源调度、水量分配及水利工程水费(以下简称水费)征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