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

地方职官名
知府,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长官,也总管州、县的事务。知府这个职位相当于现代的省长(或省辖市长)。[1]古代正史《职官志》中有明确的记载,宋朝正式设立州府级地方长官“知府事”,明朝时才有了以“知府”为名的地方官职。[2]
知府的重点在“府”,而府的变化直接体现了不同历史时期里知府的职权变化。魏晋时期,州刺史同时兼着将军的职务。州刺史是文职,将军是武职。州有州的衙门和幕僚,将军则有将军的衙门和幕僚。将军的衙门,就叫做“府”。中国地方行政区划以府命名,始于唐代,“隋以前,未有府之名。其以京都称府者,自唐始。”唐代的府分三种:都督府、京都府与都护府。都督府为军区性质,都护府为少数民族区最高行政机构,此二者与后世的府无因缘关系,惟有“京府”,可视作后世府之源。唐朝,中央政府在首都、陪都以及皇帝登基前任过职的州普遍设置府,比如京兆府河南府太原府等。唐朝府的长官,叫作府尹。到了宋朝,知府管着一个州府的军政事务,手中掌握的权力会因为州府的不同而稍有差异。元朝,府被分化为总管府(路)与“散府”(府),汉人先前的实力被大大削弱。明清时期,除了首都、陪都所在地的府长官仍叫府尹外,一般的府长官,都称为“知府”,在史书上以正式官名确定下来,并且对府的职权、责任和义务有了详细的规定。[2]知府在清朝是从四品文职外官。[3]

释义

明朝以来对府一级行政长官的正式称呼宁夏知府。——唐·高适《别董大》知府朱孝纯。——清·姚鼐登泰山记》。知府属于从四品。
详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