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要约收购是一种投资者自愿选择的收购方式,旨在通过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即全面要约收购,也可以选择收购部分股份的要约,即部分要约。当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若想继续增持股份,则必须采取要约方式进行,此时可以选择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1]。 要约方式
全面要约收购应遵循《证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其中,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在要约过程中,收购方应平等对待所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并确保持有同种类股份的股东获得相同的待遇。如果收购方是为了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未能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则应使用现金支付收购价款。此外,如果使用可转让证券支付收购价款,还应同时提供现金选项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在要约收购过程中,收购方应编制并公布要约收购报告书,并聘请财务顾问向监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2]。
全面要约
在全面要约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应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有关终止上市的风险、收购完成后的时间以及对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的后续安排。如果收购方打算收购超过30%的上市公司股份,且改为要约方式进行收购,则应在达成收购协议或做出类似安排后3日内发布提示性公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如果收购方未能获得必要的批准,则应在收到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并通知被收购公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