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中国西南地区实施的政策
改土归流,又称土司改流、废土改流,[3]是指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1]狭义上指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滇、黔、桂、川、湘、鄂6省实行的废除土司制度,设立流官治理的改革。[5]改土归流始于明朝,历经数百年,直到民国时期结束,其中清朝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规模较大,影响较为深远。[1][6][4]
明朝永乐十一年(1413年),朝廷开始在贵州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废除思南思州宣慰司,改设思州、思南、镇远等八个流官府;此后朝廷陆续在各个民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效果并不显著;明末崇祯年间,朱燮元提出“重建诸蛮”,朝廷接受其建议,将拥有较大势力的大土司一分为众,至此大土司的势力得以遏制。[6]在清朝初期,土司问题还不是社会的主要问题,所以清朝政府没有大规模地进行改土归流。[7]清朝雍正年间,朝廷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将这一地区直接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实现对西南地区有效的控制。[8]清朝末年,伴随着西方列强侵入,西北边防日渐危急。光绪二十二年(1896年)光绪皇帝正式颁布“改土归流”办法,开始废除土司制度,青海各土司不再承袭,一切行政事务由当地县政府承办。民国二十年(1931年)8月13日,蒙藏委员会在致行政院呈文中提出今后各省如有呈报土司补官袭职之事,请勿遽核准以谋改革而昭划一,此一呈文基本上明确了民国青海改土归流的方针。[4]
改土归流影响深远,促进了民族地区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维护了国家大一统,对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巩固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9]此外,改土归流后,打破了原来相对封闭的文化空间,促使民族地区传统文化发生变迁,节日习俗与语言服饰发生变化。官方发展儒家教育,树立符合儒家道德标准的楷模,建立具有儒家象征意义的文化标识,促进儒家价值观在当地深入传播。各民族文化不断彼此“涵化”,丰富和发展了中华文化。[9]民族地区与内地的人员流动频繁。民族地区官府积极采取垦殖优惠政策来吸引外来人口,这些外来人口与原住民形成互嵌式的居住格局。同时,民族地区也有不少民众进入内地经商或求学。[9]

定义

改土归流又称土司改流、废土改流,[3]是指明清时期在中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的行政改革。明清时期废除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流官的任免、升迁、调遣均由中央政府决定,不能世袭。[10]狭义上指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滇、黔、桂、川、湘、鄂6省实行的废除土司制度,设立流官治理的改革。[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