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对中国西南地区实施的政策
改土归流,即中央废除地方土司,用朝廷任命的流官代替土官世袭[3]建立州县,同时委任有任期、不世袭的流动官员进行治理。改土归流始于明朝洪武年间,历经数百年,直到清朝末期结束,其中清朝雍正年间的改土归流规模最大,影响最为深远[1]
明朝永乐十一年(1413年),朝廷开始在贵州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废除思南思州宣慰司,改设思州、思南、镇远等八个流官府;此后朝廷陆续在各个民族地区进行改土归流,效果并不显著;明末崇祯年间,朱燮元提出“重建诸蛮”,朝廷接受其建议,将拥有较大势力的大土司一分为众,至此大土司的势力得以遏制[4]清朝雍正年间,朝廷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湖南、湖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进行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将这一地区直接纳入中央王朝的统治之下,实现对西南地区有效的控制[5]
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加强对土司管辖地区的治理,在西南地区逐渐实施改土归流,主要措施包括在人事上革除土官的世袭,派遣有任期限制的流官进行治理;行政上废除各级土司机构,设置各级行政机构,对中央政府直接负责;在改土归流地区,清查户口,丈量土地,征收赋税,建城池、设学校[6]
改土归流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边疆地区的治理,破除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制度性障碍,有利于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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