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

刑法处罚种类之一
驱逐出境(Deportation),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4]犯罪的外国人具体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包括港澳台人员不能适用驱逐出境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外国人在中国有犯罪行为的,依照中国刑法属地原则的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等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依照中国刑法定罪处罚。[5]根据规定,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并非外国人犯罪都会被驱逐出境。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根据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5]

发展沿革

综述

驱逐出境刑的历史源远流长,在中国与国际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替代,但由于它的适用对象较窄,在立法上和理论上对它的研究都不够充分。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崛起,对犯罪人的权利和能力更为关注以及国际交往增强,驱逐出境的适用愈加得到重视,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充分发挥这一刑罚的作用,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