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1]
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根据这一规定,驱逐出境适用方式有两种:一是独立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情节比较轻的外国人,没有必要判处主刑的,可以单独判处驱逐出境。二是附加适用。它是针对那些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判处了主刑或者其他附加刑的外国人,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适用驱逐出境。[4]犯罪的外国人具体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对于犯罪的中国人不适用驱逐出境。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有侵害中国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外国人在中国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六条关于属地原则的规定,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等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以外,依照我国刑法定罪处罚,这也是我国司法自主权的体现。[5]根据规定,驱逐出境对犯罪的外国人是可以适用,而不是应当适用,并非外国人犯罪都会被驱逐出境。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要根据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需要,结合案情,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驱逐出境。[5]
发展沿革
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