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分,也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由行政主体基于行政隶属关系依法作出,具有强烈的约束力,管理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可以强制执行。因其不受司法审查,故被处分人不服行政处分,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章 不服处分的申诉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1]
历史上行政处分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一个是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条例》,另一个是1988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该条例对行政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作了规定,是对国家公务员实施行政处分的主要法规依据。[2] 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处分分为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有处分期限的规定: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处分期间不得晋职、晋级;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开除处分的,不得被行政机关重新录用或聘用。[3][4]给予行政处分大致分为三种情况:其一,对违法行为较轻,仍能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级处分;其二,对违法行为较重,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给予降职或者撤职处分;其三,对严重违法失职,屡教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具体给予违法行为人何种处分,应当由其任免单位、监察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做出。[1]
概念
行政处分,也称行政纪律处分,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以及监察机关、人事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政纪的人员依法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适用于尚未构成犯罪的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六种,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