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人团制度(英文名:Electoral College)[2]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方式。[1][2][a] 选举人团制度于1788年第一次实行,已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与演变。[b][3]选举人团制度在美国主要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788—1828年),是政党制度初步形成并开始介入总统候选人的提名过程,此时的选举人投票选举总统还带有独立自主性;第二阶段(1828—1900年),各州将选举人的投票与选民投票挂钩,选民投票因此对选举人投票产生了直接影响;第三阶段(1904—1968年),部分州出现了推行预选制,大部分州仍然由党魁和政党代理人选择出席美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并控制着大会提名总统候选人的过程;第四阶段(1972年后)大部分州推行预选制。预选制的普遍推广和实行,使总统候选人扩大了提名的范围,使总统候选人有可能从中获得更广泛的民意支持。[4]
选举人团制度确立由不受立法机构和联邦公职人员控制的选举人团选举总统。在选举人团未能选出总统的应急情况下,会由众议院选出总统,由参议院选出副总统,由此分化立法机构选举总统的权力。同时,为了防止总统选举中发生骚乱和紊乱以及防止任何组织贿选,美国宪法将选举人团制度与联邦制相结合,赋予各州享有选举的选举人特权。因要求总统“在整个联邦受到尊重和信任”,规定总统候选人必须获得选举人的绝对多数票才能当选。[4]
制度由来
美国立国时,部分制宪者对民主抱有忧惧心态,认为民众易被煽动蛊惑,应该把挑选总统的权力交给更靠得住的精英。不过,对民众的防范只是次要动力,其根本成因在于大州与小州、北方自由州与南方蓄奴州之间的妥协。人口稀少的州担心“实行直选将在总统人选上完全失去话语权”;而南方蓄奴州“既不愿赋予黑奴投票权,又不想浪费庞大的黑奴人口”,于是极力鼓吹以人口分配选举人票作为加入联邦的前提之一;北方州则以每名黑奴只能换算成3/5人口,作为接受“选举人团”制度的条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