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专门处理争议案件的机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3]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起至今,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已经走过了初创、中断、恢复探索、重建发展、整合并轨等多个发展阶段。1950 年 6 月,劳动部公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织及工作规则》,根据规则,各地区由劳动部门负责并聘请总工会、工商行政部门、工商联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负起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工作。1957年7月,劳动部下发了《关于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通知》,正式明确中止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此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划归到信访部门承担起来,1986 年 7 月,国务院下发明确提出要建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规定。[4]2010 年1月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将原来分别处理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合并,统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4]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职责是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等。[5]仲裁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研究本仲裁委员会职责履行情况和重要工作事项。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2]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具体承担争议调解仲裁等日常工作。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院对仲裁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2]

历史沿革

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从新中国成立起至今,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已经走过了初创、中断、恢复探索、重建发展、整合并轨等多个发展阶段。[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