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委〔2010〕40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港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87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厦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
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港口、航道和沿海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港航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港口章程,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港口、航运发展战略及航运、港口物流发展规划,拟订港口总体规划;负责全港水陆域的分配使用,依法负责使用岸线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