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是指环境危机降临人类社会已有半个世纪,人类用来应对这场危机的环境立法也已度过了几十个年头,(注:法国学者基斯先生认为,“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在20世纪才出现的,更准确地说,是1960年代末。”(氏著:《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7页)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也是在此时开始出现的。)可是,直到今天,被一些学者理解为环境法的基础的环境权(注:蔡守秋先生认为,“环境权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诉讼的基础。” (见氏著《环境权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却迟迟没有取得被人们公认的身份。 简介
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环境权这一概念是1960年由原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一位医生首先提出来的。他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往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的环境”的规定。从而在欧洲引发了是否把环境权追加入欧洲人权清单的大讨论。而作为一种理论,环境权则是20世纪70年代,由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JoesphL.Sax)提出。1969年美国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根据,正式提出了公民享有环境权的理论。1972年联合国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首次在国际层面确认环境权为人权组成部分,提出“人类拥有在能够保持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中,过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不少国家已将环境权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种基本权利写入宪法。环境权的确立,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环境保护和环境管理活动,有利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介绍
含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