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债是政府为解决账户透支的问题而采取的借债。政府可向社会的企业、事业机构及个人借债,向中央银行借债,也可向国外借债。所以,可以将公债定义为国家或政府举借的债,是指国家或政府以债务人的身份,采取信用的方式,向国内外取得的债务。它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政府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手段。[1][2]
阐述说明
1、公债是各级政府借债的统称。中央政府的债务称为中央债,又称国债;地方政府的债务称为地方债。我国地方政府无权以自身名义发行债务,故人们常将公债与国债等同起来。
2、公债是政府收入的一种特殊形式。公债具有有偿性和自愿性特点。除特定时期的某些强制性公债外,公众在是否认购、认购多少等方面,拥有完全自主的权利。
3、公债是政府信用或财政信用的主要形式。政府信用是指,政府按照有借有还的商业信用原则,以债务人身份来取得收入、或以债权人身份来安排支出,或称为财政信用。公债只是财政信用的一种形式。财政信用的其他形式包括:政府向银行借款、财政支农周转金、以及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的财政性贷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