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察使是中国古代的一个官名[1]。唐初仿汉刺史制设立,主要任务是赴各道巡察,考核吏治,主管一个省范围的刑法之事,相当于现代的省级公、检、法机关[2]。由宋代提点刑狱演变而来。 官职演变
唐贞观初,不定期派遣巡察使、安抚使、存抚使等职官巡察天下诸州,考核吏治。神龙二年(706年)置十道巡察使,按举州县,两年一替。唐睿宗景云二年(公元711年)分置十道按察使,成为常设官员,其功能重在监察地方官吏之优劣与社会之治乱,尚没有司法之功能。玄宗开元二十年(公元732年)改称采访处置使,乾元元年(公元758年)又改称观察处置使。实为各州刺史之上的地方行政官,其权力仅次于节度使,凡设节度使之处亦兼任观察处置使。有先斩后奏的权利,所以实际上是各州刺史头上的“太上皇”。辽代按察使并非专设职官,而是由他官兼任,其职责为按察刑狱,较之此后各朝,其职责相对单一。例如辽圣宗开泰六年(1017年)秋七月,曾“遣礼部尚书刘京、翰林学士吴叔达、知制诰仇正己、起居舍人程翥、吏部员外郎南承颜、礼部员外郎王景运分路按察刑狱”。宋代转运使初亦兼领提刑,后乃别设提点刑狱,遂为后世按察使之前身,与唐代之观察使性质不同。金承宋提点刑狱之名设提刑使,承安四年(1199年)改提刑使为按察使,主管一路的司法刑狱和官吏考核。元代改称肃政廉访使。明初复用原名,为各省提刑按察使司的长官,主管一省的司法,为一省司法长官,掌一省刑名按劾,与布政使、都指挥使分掌一省民政、司法、军事,合称三司,又设按察分司,分道巡察。在地方一般的行政和监察中,按察使可以单独行使其职权,但是如果遇到重大的行政或监察事件,此时按察使需要和承宣布政使以及都指挥使联合决议。明中叶后开始成为巡抚的属官。清代沿明制,按察使隶属于各省总督、巡抚。清初,直隶不置按察使,设大名巡道兼河南按察使衔,通永、天津巡道兼山东按察使衔,霸昌、井陉巡道兼山西按察使衔。雍正二年(1724年)改直隶按察使衔,各省置按察使一人。清末改称提法使,简称臬司。 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