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四条
概括介绍
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
(1998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根据2001年10月30日大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1次会议通过、2001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碧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08年7月25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2008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引水供水工程设施保护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6日大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的《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3次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引水供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确保供水安全,保证城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水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