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
海口市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省海口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每届任期五年。[1]

历史沿革

西汉时期海口分属珠崖[shěn]都、玳瑁、珠崖三县(其治所均在今海口市境内),后珠崖郡被汉王朝废弃。
唐高祖时期分属于崖州的舍城、颜卢、琼山三县,后分属于崖州的舍城县、颜城县和琼州琼山县(其治所均在今海口市境内)。明洪武三年(1370年)称海口都,十七年(1384年)设海口千户所,二十八年(1395年)年筑海口城池,称海口所城,至清末不变。民国初年,时称海口港。宋元明清至民国初期,海口基本属琼山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