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
国家行政机关
创建同名条目
条目
历史版本
编辑
海口市
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
海口市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海口市
人民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关,在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
海南省人民政府
负责并报告工作。
海口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实行市长负责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每届任期五年。
[1]
历史沿革
西汉时期
,
海口
分属
珠崖
郡
的
瞫
[
shěn
]
都、
玳瑁
、珠崖三县(其治所均在今
海口市
境内),后珠崖郡被
汉王朝
废弃。
唐高祖
时期分属于
崖州
的舍城、颜卢、
琼山
三县,后分属于崖州的舍城县、颜城县和
琼州
的
琼山县
(其治所均在今海口市境内)。明洪武三年(1370年)称海口都,十七年(1384年)设海口千户所,二十八年(1395年)年筑海口城池,称海口所城,至清末不变。民国初年,时称
海口港
。宋元明清至民国初期,
海口
基本属琼山县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