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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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中国刑法
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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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
晋冀鲁豫边区
政府颁布《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首次明确妨害公务罪。1946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又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
社会主义
法律建设初期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1979年刑法第157条也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答复等,均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997年刑法作了修订,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分别或联合出台了一些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标准。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增设为袭警罪,将该类犯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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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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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过程
起源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