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履行公职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1][6][4]
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政府颁布《妨害公务违抗法令暂行治罪条例》,首次明确妨害公务罪。1946年,《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关于特种案犯运用刑法的指示》又对此作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法律建设初期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1979年刑法第157条也明确规定了妨害公务罪。此后,相关部门陆续制定出台了一些法律法规、规章、答复等,均对妨害公务罪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1997年刑法作了修订,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此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分别或联合出台了一些规范性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等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妨害公务罪的适用标准。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277条第5款修改、增设为袭警罪,将该类犯罪从妨害公务罪中剥离出来。[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1][6] 立法过程
起源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