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犯罪

白领人员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指受社会所尊重及具有较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者,在其职业活动中谋取不法利益而破坏刑法的犯罪行为。[2][3][4]是从犯罪主体分类的角度界定的犯罪类型。[2]
白领犯罪,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按照萨瑟兰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中的定义,白领犯罪是由那些受人尊敬的居于社会高层的人,在他们的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白领犯罪概念的提出,修正了传统犯罪概念以及传统犯罪观的缺陷,开辟了犯罪学研究的新领域,拓展了传统犯罪学的研究范围。这一概念逐渐成为社会学、犯罪学及刑法学的专业术语。[1]美国国会在其1979年制定的《改进司法体系管理法令》中,第一次给白领犯罪即经济犯罪下了一个官方定义:白领犯罪是一种或一系列通过非体力性的手段,采用隐蔽的方法或诡计,避免付出或损失金钱财物,非法获得金钱财物,或者取得商业上或个人的利益的行为。[2]
白领犯罪包括4个基本要素:①行为是破坏法律的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具有较高的社会与经济地位。③行为通常以欺诈等方式在行为人的职业领域或职业活动中实施。④行为会对行为人的职责造成损害。白领犯罪的智能手段,职务依托和贪利目的构成了白领犯罪的三位一体。白领犯罪的主要特点有智能性、职务性、复杂性、隐秘性、非暴力性等。[2]白领犯罪的表现形式具有自身的阶层属性,包括协议压价、欺诈、贪污、偷税漏税、损害信托原则、行贿受贿、在广告和推销中弄虚作假、操纵股票交易等犯罪。[5]

名词定义

白领犯罪,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E.H.萨瑟兰在一次演讲中提出。按照萨瑟兰在其1949年出版的《白领犯罪》中的定义,白领犯罪是由那些受人尊敬的居于社会高层的人,在他们的职业活动中所从事的犯罪行为。[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