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领犯罪(white-collar crime),又称绅士犯罪、斯文犯罪,是由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在1939年的著作《白领犯罪》中首次提出的概念。这类犯罪主要由社会地位较高、经济状况较好的白领人士实施,常涉及职务犯罪,如财务造假、股市操纵、贪污贿赂等。在美国,白领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显著大于传统的蓝领犯罪。[1][2] 表现形式
白领犯罪的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压价、欺诈、贪污、逃税漏税、违反信托原则、行贿受贿、虚假宣传、股票市场操纵等。萨瑟兰提出的白领犯罪概念旨在区分社会底层的蓝领犯罪,强调其更多体现为社会阶层而非特定犯罪类型。[3] 特点
白领犯罪具备如下特点:1. 由社会尊敬的人物所为;2. 犯罪者通常拥有崇高社会地位及经济实力;3. 违法行为发生在职业领域内或职业活动过程中;4. 常常伴随着对职责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