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山张子善案件

新中国初期领导干部贪污案件
新中国初期“三反”运动中查出的一起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贪污盗窃国家资财案件。[1]
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在1950年至1951年担任天津地区领导期间,盗窃地方各种款项等,共计1554954万元(注旧币1万元合新币1元)。他们还借给机关生产名义,进行非法经营,使人民资产损失14亿元,并且还派人员冒充解放军用救灾款从东北套购木材4000立方米。后经调查,刘青山贪污达1.84亿元(旧币),张子善贪污达1.94亿元(旧币)。[1]1951年11月,中共河北省第三次代表会议揭露了两人的罪行。[1]同年12月4日,中共河北省委作出决议,经中央华北局批准,将刘青山、张子善开除出党。12月20日,华北局将处理意见上报中央,提议“将刘青山、张子善二贪污犯处以死刑(或缓期二年执行)”。[2][1]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举行公审大会,到会的有21800多人,随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处刘青山、张子善死刑。[3][4][5]
刘青山张子善案件,是1951年11月中国开始“三反”运动后揭露出来的第一大案。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直接督促案件的处理,在党内外引起强烈反响。[5]

事件背景

刘青山,1914年生,河北安国人,雇工出身。1931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天津地委书记,被捕前任中共石家庄市委副书记。[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