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办令

撤办令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明确规定保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而对于地级市驻京办,经省政府核准后也可保留。[1][2][3]此外,所有其他类型的驻京办均被要求撤销。

背景与发展

新词由来与解释

2010年1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下称“《意见》”),结束了长达五年关于撤销驻京办的传闻。这份《意见》是由国管局会同监察部联合起草的,经过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专项调研后出台。从相关人士那里获悉,《意见》在公布前,很多省级驻京办都收到了文件讨论稿。《意见》明确了保留和撤销的不同类型驻京办,对于省级及以上驻京办予以保留,而其他类别的一律撤销。

“撤办令”得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