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于2004年11月1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并实施,旨在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该条例经过两次修订,分别于2016年2月6日和2018年3月19日进行。该条例的目的是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不会对人类和环境造成危害,并规定了实验室的管理、操作、监测和应急措施等方面的要求。该条例还规定了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资质要求,以及实验室的审批和监督机制。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内容全文
【本法变迁史】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1112]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2016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