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而制定的条例。[1][2] 1998年9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0月25日,该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颁布实施。[1]2016年5月26日,民政部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3] 2022年9月21日,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上海、海南、重庆开展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的批复》(国函〔2021〕37号),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8日,在相关省市暂时调整实施《旅行社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4] 信息发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于1998年10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该条例共三十二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