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经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83年3月1日起施行。[2][1]并在1993年、2001年、2013年和2019年进行了四次修正。[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在总结中国商标管理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商标立法的有益经验,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是一部既适合中国当时国情,又基本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法律。[1] 发布历程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