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明法解

管仲作品
《管子·明法解》是春秋时期军事家管仲创作的一篇散文。管子一书是稷下道家推尊管仲之作的集结,即以此为稷下之学的管子学派。《汉书·艺文志》将其列入子部道家类,《隋书·经籍志》列入法家类。《四库全书》将其列入子部法家类。书篇幅宏伟,内容复杂,思想丰富,是研究中国古代特别是先秦学术文化思想的重要典籍。

原文

明主者,有术数而不可得欺也,审于法禁而不可犯也,察于分职而不可乱也。故群臣不敢行其私,贵臣不得蔽贱,近者不得塞远,孤寡老弱不失其(所)职,竟内明辨而不相逾越。此之谓治国。故《明法》曰:“所谓治国者,主道明也。”
明主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私术者,下之所以侵上乱主也。故法废而私行,则人主孤特而独立,人臣群党而成朋。如此则主弱而臣强,此之谓乱国。故《明法》曰:“所谓乱国者,臣术胜也。”
明主在上位,有必治之势,则群臣不敢为非。是故群臣之不敢欺主者,非爱主也,以畏主之威势也;百姓之争用,非以爱主也,以畏主之法令也。故明主操必胜之数,以治必用之民;处必尊之势,以制必服之臣。故令行禁止,主尊而臣卑。故《明法》曰:“尊君卑臣,非计亲也,以势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