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监督

环境行政监督
环境行政监督是指以国家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围绕国家环保工作中心,结合地方环保工作重点,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和地方政府授予的行政管理权限,以环保部门为主体,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对环境质量的监测和对一切影响环境质量行为的监察。

环境行政监督的特征

环境行政监督有如下基本特征:
(1)监督主体是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2)监督对象是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所有群体和个体行为,即对危害环境行为的监察和对保护环境行为的督促。监督作为一种管理职能是普遍存在的,不仅包括针对经济行为主体的环境监督,而且还包括对各类经济行为主体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督——行政主体监督;不仅包括对生产行为的环境监督——污染防治监督,还包括对资源开发行为的环境监督——生态保护监督;不仅包括对执法主体的环境监督——内部监督,还包括对执法客体的监督——外部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