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按法律确定的工作时间
正常工作时间,是指用人单位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所确定的工作时间。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特殊情况下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若延长工作时间每日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

相关文件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劳动合同法
通知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