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

政府依法规定的禁止或限制捕捞活动的时间
禁渔期是指对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其重要的洄游通道等渔业水域,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及国际渔业协定等形式,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禁止捕捞的时期。它与禁渔区的作用近似,只是禁渔区是对水域加以限制,禁渔期是对时间加以限制。[2]禁渔期制度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3]
禁渔期是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鱼类资源保护制度,[4]中国的渔业法规也明确规定了这项制度。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5][6][7]
1995年,中国开始实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每年的伏休季节,渤海黄海东海南海四大海区除钓具外,所有捕捞作业方式均已实现休渔。以鄱阳湖为首的内陆五大湖泊也已全部实行禁渔期制度。从2002年到2019年,中国七大重点流域松花江辽河海河黄河淮河长江珠江先后在国家层面建立了禁渔期制度。[3][8]

定义

禁渔期是指在规定水域内全面或部分禁止捕捞某种渔业资源或某类作业方式进行生产的时期。是保护渔业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它和禁渔区的性质相同,只是禁渔区是对水域加以限制,禁渔期是对时间加以限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