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等人制",是元朝实行民族歧视政策所建立的制度。元朝建立后,[1]为了保持自己的特权地位和维护蒙古人对汉人和其他少数民族的统治,根据民族和被征服的先后将全国人口分为四等。蒙古人作为统治民族被列为第一等级。其次根据所征服地区民族的时序,又依次分为色目人、汉人、南人三个等级。并认为四等人的政治待遇有所区别,在任职、科举、刑律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待遇 。四等人制是元朝统治者利用民族矛盾及制造等级差别来达到统治全国的目的。[2] 名称
这一元代社会特有的语境描述,应是滥觞于日本元史学者箭内亘的“三等人制”(蒙古人、色目人、汉人)。1916年箭内亘采用了“种族阶级”这一概念。 而最早提出元朝“四等人制”一词的是民国学者屠寄在《蒙兀儿史记》中提出的,屠寄曾是清朝官员为清朝写史。之后被学者广泛引用。[3] 四等人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