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是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而制定的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1][3]
2024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该决定提到,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2]
发展历程
医疗器械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与创新发展。2000年,国务院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14年、2017年分别作了全面修订和部分修改。该《条例》对保障医疗器械质量安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医疗器械产业快速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对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对深化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原《条例》已难以适应新形势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促进行业创新,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医疗器械的期待。[3]2018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向国务院报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收件后,司法部先后两次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行业协会、企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多次召开企业座谈会和专家论证会,赴四川、湖北、上海、江苏等地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司法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对送审稿作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发布,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3] 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根据《规定》,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