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名誉罪

出自《刑法》的法律术语
损害名誉罪是指组织或者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罪名。如果文学艺术作品涉及侮辱、诽谤并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受害者有权依法追究责任。当媒体报道失实并侵害了名誉权时,民事主体可以要求更正或删除相关内容。[2]
中国涉及诽谤的法律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2001年,以1979年刑法设立的诽谤罪为开端,民法刑法各自发展,学术争议不多。第二阶段从2001年至2013年,民法发展绵软无力,刑法及行政法大步前进,进入深水区,面临确立公共议题表达规则的典型困境。[3]
2021年,仇子明在微博上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引发公众愤慨。被公安机关拘留后,检察院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批准逮捕。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并责令公开赔礼道歉。[4]

历史沿革

中国涉及诽谤的法律的出现只有短短30余年的历史,它的起点是1979年刑法。回顾中国有关诽谤立法的历史与司法实践,我认为大体可以分为两个阶段。[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