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民,又称丐户、郎户、怯怜户、乐户,[1]是一种拥有特殊户籍的居民,[2]主要分布于江苏、浙江等省。[3]其社会地位极其低下。[1]不得入四民(即士、农、工、商)之列。[3] 堕民起源于元末明初。清雍正年间,《请除堕民丐籍疏》议奏消除“堕民”“丐户”等籍。1912年,南京临时政府总统孙中山通令堕民与其他百姓“一体享有公权私权”。新中国成立,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堕民在政治地位、职业行当、经济收入、文化素质等方面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彻底翻身,“堕民”因此成为一个历史名词。[1] 堕民大多集中聚居,无论是城内还是郊外的聚居区,都如同独立的特殊区域。他们在城中的聚居地,被称作 “贫巷”“子巷” 或 “子弄”。男性堕民发型特殊,前半部分剃光,仅后半段留存长发;女性虽可梳发髻,但发髻高度通常高于普通百姓妇女。在宗教信仰上,多数堕民和四民民众信仰一致,从事吹行行当的堕民则额外供奉老郎菩萨。[1]
起源发展
关于堕民的起源问题,大致有以下十几种说法:犯罪官员的妻女,唐玄宗梨园子弟之后,宋将焦光瓒的部族后人,赵宋王室的苗裔或遗臣,宋代罪俘的后人,蒙古人的后裔,张士诚或陈友谅的部族后裔,胡惟庸的子孙,明初反抗永乐皇帝的忠义之士,破落户之后,古越民族或瑶族的一支,世家大族的家奴后裔。又考虑到与堕民相关的文献记载均出现在明代以后,故大致可以认定堕民起源于元末明初。[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