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

裁判官
根据西塞罗的说法,裁判官(Praetor)乃是一项头衔,把执政官叫做国家军队之领导人的。他认为这个字包含相同的基本部份,就像动词praeire(praeeo: "走在前,前导,引路")。执政官指挥权的期间与职务,可以恰当地被称为前导大权(Praetorium)。裁判官也是官职的头衔,在拉丁文当中:而且它是名字,李维给予亚该亚人的将军(strategus)的。

裁判官简介

英格兰威尔士的裁判法庭由三位太平绅士或裁判官   共同负责执行简易过犯的惩处(或作“循简易程序审讯”):法庭可裁决刑期在六个月以下的监禁处分。裁判法庭设有一名有法律资历的书记,负责向法庭提出相关法例的建议。太平绅士或裁判官的人选从各个地区、各个阶层挑选。所有裁判官在赴任以前及在任期间,都要接受严谨的训练。裁判官是非受薪的义务工作者,但可领取车马费及生活费。一般的非专业裁判官每年需担任最少26节(每节半日)的服务,但亦有人在一周至少要担任一日服务。除了非专业裁判官以外,法庭亦有小量的“区域法院法官(裁判法庭)”(旧称“受薪裁判官”),都是有法律资历的全职裁判处成员,可以单独审理案件而无需其他裁判官在席。“区域法院法官(裁判法庭)”与一判在郡法院审理案件的“区域法院法官”并不相同,这一点很重要。
现时,裁判法院可审理轻微违纪行为,可判处5000英镑以下的罚款及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占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超过95%的刑事案件。对于较严重的违纪行为,裁判官负责向皇室法庭提交公诉书。裁判官亦具有限民事司法管辖权,例如:处理发牌申请。不过根据牌照法案(2003年),这些管辖权都已撤销。
在法院法案(2003年)正式执行以前,裁判官都限制在指定地区工作(参看:裁判法院委员会、案发地点、简易法庭地区)。这规定现已变更,改为编配到各地方司法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