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洪规划,实行科学治水、系统治水。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汛、岁修等经费,主要用于所管辖的防洪工程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等。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发布通知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经2013年8月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