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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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第十二条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
(2000年11月27日
厦门市
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9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关于修改〈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二十部经济特区法规名称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