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
承包关系是一种涉及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复杂社会关系[1]。它既可以是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即由劳动合同规定基本待遇,而承包合同补充其他细节;也可以是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此时劳动者被视为经营主体而非单纯的劳动力提供者[2]

历史背景

承包关系在中国的历史可以追溯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随着农业合作化的推进,部分地区开始尝试包工等责任制形式。到了六十年代初,随着国民经济政策的调整,农村地区实施了包括三包一奖在内的多种责任形式。然而,在当时的经济指导思想影响下,这些责任制被认为是修正主义并遭到批判。直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中国开始纠正经济建设中的左倾错误,农村广泛建立起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承包关系随之大量涌现并取得了显著成效。1981年起,中国的工业企业也开始推广经济责任制[3]

特征

承包关系可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对国家的经济责任制;二是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后者通常被称为“责任承包”,并与劳动关系相关联。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关系并非独立的社会关系,而是可能依附于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从属于劳动关系的承包关系,由劳动合同规定基本待遇,如工资、福利、工作时间和劳动纪律,而承包合同则针对未包含在劳动合同中的定额指标和奖金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这种承包关系保持了劳动关系的本质,采用定额管理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以完成定额的程度作为计奖的基础。此类承包关系受劳动法调整。相反,从属于民事关系的承包关系中,劳动关系转变为劳务关系,劳动者获得经营者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关系由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