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中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于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5月15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制定本法。该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全文共七章五十条。[2][1]
2024年9月13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3]
立法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对《统计法》做补充修改;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统计法》进行第二次修订,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