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的行政法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保障中国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而制定的行政法规。[1][2][3]
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8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4]2011年7月29日,《条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1][5]2019年3月2日,《条例》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1]2024年8月1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第三次修订的《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6]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公布施行,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有利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保障广大优抚对象的基本权益。[7]

条例历程

发布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