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化(naturalization)所谓“归化”,就是指某个人在出生国籍以外自愿、主动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行为。[2]它可以通过自愿申请、特殊立法指示、与公民结婚或父母行为等方式实现。当一个人的祖国被外国势力吞并,并将其公民身份转移给该国时,也会发生归化。[1]
“归化”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汉书》里。《汉书·匈奴传下》有云:“而匈奴内乱,五单于争立,日逐呼韩邪携国归化,扶伏称臣。”这里的“归化”,是“归顺”的意思,和如今归化一词有所区别,依照当前法律中对“归化”的阐释,指某个人在出生国以外自愿、 主动地取得他国国籍的行为。[3]一般是居住在国外的人,根据所居国的法律规定取得新国籍。[4]各国授予入籍权的条件各不相同(然而,国际法确实对国家赋予个人国籍权施加了一些限制,尤其是对非居民方面),[1]通常情况下,入籍权的一般要求包括一定的居住期限(从2年到15年不等)、永久居住的愿望、最低年龄、具备原国籍或申请入籍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够掌握预期使用国家的语言、有能力谋生或养活自己,以及有证据表明,一旦获得入籍,申请人将放弃其原有民族或已采取措施放弃原有民族。[1] 历史沿革
以美国为例1790年3月26日,美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入籍法案(《美国法规大全》第一卷第103页),该法案规定,任何自由的、白人、成年外国人,无论男女,只要在美国境内和管辖范围内居住了2年,就有资格获得公民身份。根据该法案,任何希望成为公民的个人都可以向“他居住至少一年的任何一个州的任何普通法庭提出申请”。[5]只要法庭证明他们品行良好并宣誓效忠宪法,他们就会获得公民身份。根据该法案建立的制度,外国人不仅可以在联邦法院入籍,还可以在州和地方法院入籍,成功申请者的子女如果未满21岁,则自动成为公民。[5] 1795年1月29日的法案(《美国法规大全》第一卷第414页)将入籍所需的居住时间从2年延长至5年。该法案还要求申请人公开宣布他们想要成为美国公民的意图,并在入籍前3年放弃对外国君主、统治者、国家或主权的任何效忠。[5]“拥有任何世袭头衔或属于贵族阶级”的移民也必须放弃该身份。这些行动可以在任何州或领地的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地区法院或巡回法院,或在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或地区法院进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