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授制

大学教师聘用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形式
终身教授制(英文名:Tenure)是大学教师聘用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形式,该制度雏形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设立初衷是保障教师学术独立性。[1][2][3]
终身教授制源于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的成立,设立初衷是解决教授因学术观点不同被校方无故解雇的问题。[2]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的声明》,确定了终身教授制的原则。[1]20世纪90年代后,美国高校推行终身聘任后评审等改革措施。[2][3]1994年前后,海外终身教职相关聘用理念引入中国,由清华大学率先在部分院系试点,此后不少高校陆续启动类似改革。[4]2002年,中国历史学家王斯德被华东师范大学授聘为首批终身教授。[5]2010年4月,“山东大学首批终身教授聘任仪式”在山东大学中心校区举行。[6]2026年,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终身教授阿德里安·巴尼特宣布未来每年发表论文的数量减半,以用更多时间打磨出更优质的论文。[7]
教师通常要经历七年左右预聘考核周期,通过终身职称综合评审后,方能获评终身教授。对于拥有终身教授头衔的教师,除非出现严重失职、身心条件无法履职、重大道德失范或是学校遭遇重大财政危机等法定特殊情况,学校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除聘用合同。[2]

基本概念

终身教授制是大学教师聘用制度中的一种基本形式。[2]指一经聘任后,不受学校各种阶段性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享受学校颁发的终身教授津贴的教授制度。[6]终身教授制的基本含义是,教师在经过7年左右的聘用期后,如果通过了终身职称的评价,就可以晋升为终身教授。对于获得这种头衔的教师,除了明显的失职行为、身体或智力原因、道德问题或学校财政困难外,学校不得无故解除与他们之间的聘用合同。终身教授制在创立之后,逐渐被许多美国大学所采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