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教授制度(tenure)来源于美国,是美国和加拿大高等教育中独具特色的一个方面,也是其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终身教授制度的最根本部分是根据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在1940年发表的《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的声明》(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1]它的产生、发展和完善过程,体现了美国社会对学术自由的重视和追求。终身教授制的最原始目的是保证学术自由的权利,保护教授有权持反主流观念,公开对抗任何权威或者从事“不合时宜”课题的研究。 设置意义
终身教授制,顾名思义,就是一经聘任后,聘期可以延续到退休,不受学校各种阶段性教学、科研工作量的考核,而且没有被解聘的压力,同时他们还享受学校颁发的终身教授津贴。终身教授制度使得大学教授通过考核期被正式授予终身教授后,在没有正当法律上的原因的情况下,其职位不会被终止。这种学术终身制与西方国家独立司法系统里的法官终身制类似,使得(最高法院)法官不必顾虑来自法之外的压力影响。没有这种保障,整个学术界会因为没有讨好权势而承受压力或遭受迫害。给学者以“学识自主权”,终身教授制目的在于鼓励学术原创,即在研究探索中他们可以得出自认为最合理的答案并发表由衷的结论。
起始原因
1940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merican Association of University Professor,简称,AAUP)发表了《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教授制的声明》(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确定了终身教授制度的原则。在历史上,终身教授制度对维护学术自由,保障高等教育质量,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美国学术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终身教授制度不断受到抨击,对于终身教授制度改革的呼声不绝于耳,各州和各高等院校都纷纷对终身教授制度进行改革。在各种改革途径中终身聘任后评审备受各院校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