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英文全称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中文全称网络内容提供商,可以理解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运营企业或部门,向广大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其定义为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电信运营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其中,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许可制度,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则需履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相关业务。《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未获得国家机关单位许可备案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背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1]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