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昆明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十条 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组织和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