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全文
(本公约于1995年6月24日签订,1998年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5月7日交存加入书,同时声明如下:1.中国加入本公约不意味着承认发生在本公约以前的任何从中国盗走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行为是合法的。中国保留收回本公约生效前被盗和非法出口的文物的权利;2.根据公约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中国关于返还被盗文物的申请受75年的时效限制,并保留将来根据法律规定延长时效限制的权利;3.根据公约第八条向中国提出的对文物返还或者归还的请求,可以直接向中国法院提出或者通 过中国文物行政主管机关转交中国法院。本公约于1998年7月1日对我生效。)
本公约当事国
聚集在罗马,应意大利政府的邀请于1995年6月7日至24日参加有关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国际范围内归还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