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选

维持议会的代表性的选举方式
补选是为递补政治职位的空缺而举行的非常规选举,只会在一个或多个政治职位(例如民选政务官、议会席位)有空缺时才会进行,以补回空缺职务的余下任期。[1][2][3]补选能够维持该政治职位的代表性。各国对议会空缺的办理有所不同,通常会依照各国国家法律的规定。[4][5][6]

词源

补选的概念可以追溯到16世纪,当时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在改革议会期间制定了填补英国下议院空缺席位的程序。在此之前,议员去世后,其席位会一直空着,直到克伦威尔设计了新的选举方式,由国王选择召集。

补选条件

补选指两届之间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因故空缺而对缺额的补充选举。因故空缺是指:(1)死亡;(2)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3)辞职;(4)罢免;(5)代表被人民法院判决剥夺政治权利;(6)代表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7)代表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如果该单一职位的剩余任期不长(例如不到半年),通常不会举行补选,而是会直接由上级指派代理人选、或直接让该职位空缺至新一任人选选出为止。另外如果是以复数选区选出的议员,可能会在其人数出缺至一定程度才会补选,否则就任其缺额至任期结束;但也可能一出缺就补选(如日本)或直接按一定条件依序递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