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芝加哥公约。是指1944年12月7日,二战尚未结束,为规划战后必将蓬勃发展的民用航空事业,美国总统出面邀请同盟国与中立国参加芝加哥举行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于1947年4月4日正式生效。该公约共有加入国约150个。[1]“芝加哥公约”是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最重要的现行国际公约,被称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宪章性文件。[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主要内容为: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空具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航空器必须具有一国国籍,任何缔约国不得允许不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航空器在其领空飞行;国际航班飞行必须经缔约国许可并遵照许可的条件,非航班飞行则无需经事先获准即可不降停地飞入,飞经缔约国领空;缔约国有权保留其国内载运权;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仅适用于民用航空器而不适用于国家航空器。[3]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明确了签订国的共同目标和各自承担义务,并建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ACO),同时该公约对国际航空的航行规则、安全等方面做了许多规定,成为国际航空活动的基本法。中国也是《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最早签字国和最早的批准国之一,1971年,国际民用航空理事会通过决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1974年3月28日公约正式对中国生效。 [2] 历史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于1944年12月7日通过《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因其在美国城市芝加哥签订,故又称其为《芝加哥公约》。根据芝加哥公约的规定,1947年4月1日,国际民航组织正式成立。1992年9月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第29届大会作出决议,自芝加哥公约签署50周年的1994年起,将每年的12月7日定为“国际民航日”。[4]我国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该公约,同时决定参加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