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普通高等学校,也称民办高校,是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4][a]。民办高校可以招收部分计划内专业的学生,由所在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学生毕业时由所在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是国家承认学历。民办高校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2] 1949年10月1日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共有私立高等学校69所。[5]1952年底,大量民办高等院校或经过国有改造转为公立学校,或停办,抑或在随后的院系大调整过程中被拆解重组。1978年后,不少社会组织和个人创办各种类型的教育培养机构。1982年通过的《宪法》确立了中国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全国各地民办高校数量激增。1993年8月,原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了《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标志着民办高校合法化。[4]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十二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促法》第二次修正案,民办高校正式进入分类扶持、分类管理、差异化发展为主线的新阶段。[6] 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高等教育的重要办学形式之一。[7]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按举办层次分别有具有颁发本科文凭资格的院校、具有颁发专科文凭资格的院校、普通民办大学的自考班、具有研究生招生资格的院校等[3][8],分为本科计划内招生、专科计划内招生、计划外招生3种招生形式。[9]截至2023年,中国共有民办高校789所,其中普通本科学校391所,本科层次职业学校22所,高职(专科)学校374所,成人高等学校2所,民办普通、职业本专科在校生994.38万人。截至2025年6月,我国共有民办高校829所,约占普通高等学校总数(2919所)的28.4%,创历史新高(数据来源:2025年6月教育部公布的《全国高等学校名单》)。
发展历史
停滞沉寂阶段(1949—197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