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刘峰诉北京劲乐园中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刘峰诉北京劲乐园中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王刘峰诉北京劲乐园中园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是一起发生在2014年03月03日的案件,该案在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1][2]

基本案情

原告王刘峰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北京劲乐园中园酒店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据原告所述,在2012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园中园公司向原告购买了价值总计74,200元的五金电料,但一直未能支付货款。2013年1月27日,双方经过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74,200元货款未结清。尽管原告曾多次催讨,被告仍未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3]

审理过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由法官晋怡担任审判长,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庭审过程中,原告王刘峰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晓波出席,而被告园中园公司则缺席。原告提供了包括对账单在内的多项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其中,一份由孙庆安签署的对账单显示,被告园中园公司在2012年3月至6月期间收到了原告提供的五金电料,总金额为74,200元。此外,园中园公司法定代表人曹顺利曾在2011年11月3日的一次警方询问中承认,他曾授权孙庆安负责采购建筑材料,并允许孙庆安自行管理工程款项及材料费用,最终会向孙庆安结算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