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分制”起源于上个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在中国被广泛应用,是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计量农民参加生产劳动的数量以及计算劳动报酬的一种方法,亦称劳动日制,也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农民进行劳动管理的一种形式。工分制包含三层含义:首先是工分作为劳动数量的计量单位,即在集体劳动中个体劳动数量与质量的体现;其次工分作为劳动报酬的计量单位,是集体劳动成果分配的重要依据;再者,工分制作为劳动管理的组织形式,是集体对社员的劳动力资源进行置的方法。可见,工分制既是一种农业生产制度又是一种农业产品分配制度,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种组织制度。[1]
简介
人民公社时期,农业生产一般由生产队组织,社员以生产队为劳动单位进行劳 动并取得报酬。但农业劳动通常在广阔而分散的土地上进行,对劳动者努力程度的监督十分困难。因而,在最终产品收获之前,难以判断每一个工序的劳动质量。所以,生产队普遍采用了“工分制”作为劳动的计量和分配依据。这种“工分制”,以潜在劳动能力为依据,根据性别、年龄为每一个社员指定一个工分标准,按工作天数记录工分数,年底根据每个人的工分数进行分配。
计量单位